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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浑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伙同王某某(已处),为盗窃电缆线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河东村,使用铁剪子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140米后,在白山市大修厂附近一家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00元。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9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6日,伙同王某某(已处),为盗窃电缆线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红土崖镇珠宝沟村附近,使用铁剪子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线200米,二人乘坐“小龙”(另处)驾驶的出租车返回市区后,在白山市人防办西侧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00元。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5日,伙同王某某(已处),乘坐“小龙”(另处)驾驶的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六道岔下车,二人步行来到红土崖红新村六社附近,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450米,乘坐“小龙”驾驶的出租车返回,在白山市人防办西侧的一家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00元。被盗电缆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伙同王某某(已处),先后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三道岔,在事先选好的一块有电缆线的菜地内,使用铁剪子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480米,上述二人乘坐“小龙”驾驶的出租车返回市区后,在人防办西侧收购站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00元。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7月8日,伙同王某某(已处),为盗窃电缆乘坐刘某某(已处)驾驶的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四道岔村,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1920米,上述二人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回市区后,在红旗贸易城附近一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4800.00元。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53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7月24日,伙同王某某(已处),为盗窃电缆乘坐刘某某(已处)驾驶的出租车来到红土崖镇四道岔村,在四道岔村玉米地,使用铁剪子等作案工具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通信电缆1500米。上述二人在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回市区时被白山市联通公司职工杨某某、张某拦下,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已处)趁下车逃跑,出租车司机刘某某被扭送至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经浑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证言;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已处)为盗窃电缆线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河东村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140米,销赃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900.00元。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归案情况,丢失报告,现场勘测检查工作记录,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二、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为盗窃电缆线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0米,销赃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0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丢失报告,现场勘测检查工作记录,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三、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红新村六社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30对的通信电缆线450米,销赃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15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丢失报告,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四、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三道岔村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30对的通信电缆线480米,销赃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6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丢失报告,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五、201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四道岔村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50对的通信电缆线1920米,销赃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536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丢失报告,现场勘测检查工作记录,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六、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刘某某(已处)驾驶的出租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四道岔村附近,使用铁剪子剪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型号为50对的通信电缆线1500米。二人在乘坐出租车返回市区时被白山市联通公司职工杨某某、张某拦下,张某某、王某某逃跑,出租车司机刘某某被扭送至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丢失报告,现场勘测检查工作记录,价格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杨某某、张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7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公安机关清网活动期间,网上在逃人员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张某某更宽大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占柱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