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江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少群与王元江欠款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群,王元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陈少群,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元江,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群诉被告王元江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少群不能提供被告王元江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王元江的送达地址。原告陈少群在接到本院的交纳公告费通知后,逾期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少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