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二初��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与李英玄、李金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李英玄,李金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桥辉,职务: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端,村民。被告李英玄,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金水,男,1947年6月15日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运秀,系被告李金水妻子。原告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李英玄、李金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李英玄、李金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订《对换耕地合约》,将属于原告的土地所有权与另一村民小组永久互换集体土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集体利益。因此,请求贵院判令俩被告李英玄、李金水私自签订的《对换耕地合约》无效。俩被告辩称,《对换耕地合约》所涉争议土地是经俩村民小组同意永久互换的集体土地,至此原告大部分村民已在互换的土地上耕作了十多年,况且在2012年国家土地确权调查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原告提出《对换耕地合约》所涉土地无效,是歪曲事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所为,恳请贵院实事求事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讼争,据庭审查实,是《对换耕地合约》所涉俩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置换争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讼争,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德市英城街白沙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国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