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陈里,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甲。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陈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5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使用期限一年,月息贰分。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525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10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被告陈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孟某某借款1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孟某某人民币拾贰万叁仟元正(¥123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2460元/月×12个月=29520元,本息合计:123000﹢29520=152520元,归还日期:2011年10月24号,借款人:陈某某,2010年10月25号”。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另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陈甲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给原告孟某某的借条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拖欠原告借款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甲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陈甲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陈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某某借款1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0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3970元,由被告陈某某、陈甲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光收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