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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四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四初字第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3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36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