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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434号原告董××。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案中,原告董××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免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