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赵军、杨丽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霞;赵军;杨丽丽;高明军;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立保字第2号 申请人李淑霞。 被申请人赵军。 被申请人杨丽丽。 被申请人高明军。 被申请人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 法定代表人赵红。 被申请人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泰市平阳路丽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于忠富。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淑霞与被申请人赵军、杨丽丽、高明军、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申请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16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军、杨丽丽、高明军、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宗强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刘传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