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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裴红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红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张倩。被告裴红玲。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1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曹长伟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