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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增权。被告顾某甲(曾用名顾三平),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增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顾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顾某乙。被告顾某甲在结婚之前就知道我是残疾人,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从不履行家庭义务,同时被告顾某甲还有盗窃行为。我多次劝阻被告,但是被告仍不悔改。为此发生争执,现在双方矛盾日趋激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顾某甲离婚,婚生子顾某乙由我抚养,被告顾某甲支付抚养费。被告顾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邳州市炮车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顾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意见不一致而互相不说话。被告顾某甲近期对家庭照顾较少,引发原告孙某不满。原告孙某和其子顾某乙到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是在互相了解后组合的家庭。双方结婚已有多年,且育有一子顾某乙,更需家庭温暖和父母亲的呵护。原告自称被告顾某乙最近很少顾家,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均应珍惜这段感情,不应因生活琐事争执而导致家庭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婚姻仍可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代理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