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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孔祥春与陈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春,陈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春,男,195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库,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伟,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祥春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祥春,被上诉人陈库的委托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孔祥春。审 判 长  华子琳审 判 员  冯 平审 判 员  李聪炤代理审判员  黄 晶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