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7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诚与黄月喜、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诚,黄月喜,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718-2号申请执行人徐诚,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抵押权人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负责人:李海炼,行长。被执行人黄月喜,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诚、抵押权人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协商一致,将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和商厦的门面房作价人民币294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朱震宏、陈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月喜、王桂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和商厦的门面房作价人民币294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朱震宏、陈星。二、芜湖市中和商厦门面房的财产权归买受人朱震宏、陈星所有。(芜湖市中和商厦门面房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