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薛德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德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023号 罪犯薛德胜,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包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德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薛德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德胜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德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德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