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科天元再生资源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29号之一原告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经纬路8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姚滨,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科天元再生资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大院76栋212-213房。法定代表人余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天元再生资源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诗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