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汉臣诉徐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臣,徐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汉臣,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龙,系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力,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臣与被告徐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汉臣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