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生与被执行人赵松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赵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松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继生与被执行人赵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继生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松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李逾期利息756元。被执行人赵松成于12月22日缴纳579元,于12月30日缴纳10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