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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曜与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曜,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炎,陈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07号原告:陈曜,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XXX17。委托代理人:夏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炎,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身份证号码44XXX10。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杰,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汉权,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44XXX10。委托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曜诉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炎、陈汉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陈曜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376.50元,由原告陈曜承担。审 判 长  蔡卫星审 判 员  邓小燕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