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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周德宏与刘源彬、刘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宏,刘辉华,刘源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周德宏。委托代理人孙拥军。被告刘辉华。被告刘源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代表人丁良。委托代理人朱春玲。原告周德宏与被告刘辉华、刘源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精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宏的委托代理人孙拥军,被告刘源彬,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宏诉称,2013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刘辉华驾驶刘源彬所有的苏A×××××号轿车,行驶至溧水区宁高高速路段时,与原告女婿嵇某驾驶的苏A×××××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坐在车中的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交通事故已造成原告脑震荡、右肩挫伤、耳聋等伤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嵇某无责任。另查,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212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255元、护理费2160元、误工费38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784.23元。被告刘源彬庭审中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苏A×××××轿车是我的车。该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赔偿款16000元。被告刘辉华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以及伤残限额内交通费20元,财产损失2000元。原告的诉请过高。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如果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我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15时,在溧水县宁高高速路段,刘辉华驾驶苏A×××××轿车与嵇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苏A×××××小型轿车乘客洪某、周德宏、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溧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嵇某、洪某、周德宏、周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前往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右肩及右膝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Ⅱ;4、椎动脉供血不足;5、右耳传导性聋;左耳感应性聋。2013年2月28日原告出院。医嘱休息两周。期间原告共住院治疗17天。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发生事故前在盐城大丰市上海华联超市分店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因本���交通事故导致其在住院治疗及休息期间工资仅2013年2月份发放546.46元,此后工资所在单位未发放。洪某与周德宏系夫妻关系。另查明,苏A×××××轿车的所有人为刘源彬与刘辉华共同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从2013年1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29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源彬已支付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洪某赔偿款1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医药费限额10000元及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已支付完毕(均支付给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已扣除支付周某的交通费20元,以及本院判决支付给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洪某78417.01元,尚剩余31562.99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机动车交强���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证明、工资表、聘用合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溧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嵇某、洪某、周德宏、周某无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医药费12129.23元,经审查该费用系原告治疗损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15%的观点。本院认为,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具有社会福利性质,而医疗费赔偿则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是一种侵权后果。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不属于赔偿范围,故医疗费赔偿应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并以实际发生为依据,不以医疗保险为限。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药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的规定,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观点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天×20元/天),庭审中双方协商为306元(17天×18元/天),本院予以认定。营养费255元(17天×15元/天),庭审中双方协商为170元(17天×10元/天),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2160元,经审查,原告共住院治疗17天,出院时未有需加强护理的医嘱,根据原告所受伤情,参照同等级别的护工标准,本院认定护理费为850元(17天×50元/天)。误工费3800元(57天×2000元/月),经审查,原告共住院治疗17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两周,本院认定原告合理的误工期限为31天。根据原告出示的工资表及扣发工资证明,原告发生事故前在盐城大丰市上海华联超市分店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其在住院治疗及休息期间工资仅2013年2月份发放546.46元,此后工资所在单位未发放。本院认定误工费为1520元(31天×2000元/月-546.46元)。交通费100元,庭审中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5075.23元。由于刘辉华驾驶的苏A×××××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险),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15075.23元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完毕),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尚剩余31562.99元,本案含护理费850元、误工费152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47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内赔偿原告2470元。交强险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12605.23元(15075.23元-2470元),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605.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70元。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605.23元。三、驳回原告要求由被告刘源彬及刘辉华给付赔偿款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给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刘源彬与刘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1040001276。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精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