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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赖金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爽,女,1990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民主街长兴小区楼*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赖金泽,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民主街长兴小区楼*栋*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王爽与被告赖金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爽诉称,2011年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年19个月。2013年10月31日原、被告补办登记手续,现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能继续一起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爽不能提供被告赖金泽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王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