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马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罗均贵、曾国银与陈远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均贵,曾国银,陈远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罗均贵。原告曾国银。被告陈远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均贵、曾国银与被告陈远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均贵、曾国银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均贵、曾国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均贵、曾国银负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