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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3号原告黄某某,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崇礼县。被告曹某某,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岭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