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3号原告黄某某,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崇礼县。被告曹某某,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岭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