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0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冷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某某以已与被告冷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