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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余飞与李高生、鲁兴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飞;李高生;鲁兴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余飞,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高生,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鲁兴志,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飞与被告李高生、鲁兴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飞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