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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姚海章与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章,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37号原告姚海章(身份证号3702261964********),职工。委托代理人冷建忠。被告赵丕友(身份证号3702261962********),职工。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丕友,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法定代表人宫伟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郭虎,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海章与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海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建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郭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赵丕友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海章诉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赵丕友驾驶鲁U×××××号轿车沿同和办事处泽河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驶入路左,将沿路北由东向西直行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受伤,并先后到平度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青岛友谊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认定被告赵丕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系被告赵丕友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且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8982.71元,误工费46650.5元、护理费39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鉴定费2100、被抚养人生活费12234.6元,交通费135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伤残补助费12858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共计361644.81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姚海章向提交以下证据:1、平度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青岛友谊整骨医院的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各一份,证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及用药情况。2、医疗费单据10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医疗费情况。3、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一份,证明2012年8月10日9时40分许,原、被告发生事故以及被告赵丕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4、青岛友谊整骨医院伤情介绍,证明原告之伤需要后续治疗及预计花费情况。5、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及需要后续治疗费用情况。6、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做法医鉴定花费情况。7、交通费单据9份,证明原告因事故所花交通费情况。8、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小女儿姚玉洁没有耕地,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9、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姚家村民委员会、同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小女儿姚玉洁没有耕地的事实,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10、原告姚海章及葛珍英的工资收入证明两份,证明原告及其妻子的工资收入情况。11、房产证及青岛市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姚海章在同和街道办事处购买商品房一栋,且自2010年开始居住至今。12、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姚家村民委员会、同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姚海章土地被征用的事实,因此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质证称,1、对原告提交的青岛友谊整骨医院住院病历有异议,根据病历显示,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应为22天,不是病历记载的295天。2、对用药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合理性有异议,申请对原告三次住院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3、对医疗费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医疗费包含自费用药,要求予以剔除。4、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5、对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有异议,申请进行鉴定。6、对伤情介绍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因此该伤情说明上预计医疗费用2-3万元,被告不予认可。7、交通费过高,且与实际花费不符,原告提交潍坊的车票两份,均属连号,且费用过高。8、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真实性无异议,对村委证明有异议,应由办事处盖章。9、原告提交的两份收入证明均应提交完税证明和工资发放明细。其他无异议。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质证称,同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质证意见。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事故中被告赵丕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赵丕友系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其驾驶的鲁U×××××号车辆是公司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青岛斗元公司承担。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赵丕友垫付给原告20000元,要求原告予以返还。为证明其主张,被告赵丕友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原告承诺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归还。对该欠条,原告姚海章予以认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没有异议。2、鲁U×××××号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赵丕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对此,原告姚海章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应扣除自费用药。但鉴定费、打印费、检车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且原告主张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保险条款一份。对此原告及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均无异议。庭审中,三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药合理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均有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姚海章的伤残等级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同时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住院期间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姚海章左下肢多发损伤术后目前伤残等级为九级,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累计330日,护理时间累积135日。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未交纳鉴定费用,未对住院期间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三被告亦未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为74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平度市维亮木炭经营部负责人杨维亮进行询问。杨维亮称姚海章是其业务员,月收入4000元,原告所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均属实。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能确定原告是否在此上班,且原告的收入没有提交工资明细及完税证明。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9时49分许,被告赵丕友驾驶鲁U×××××号轿车沿同和办事处泽河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驶入路左,将沿路北边由东向西直行原告姚海章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原告姚海章受伤。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认定被告赵丕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海章先后到平度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青岛友谊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8982.61元。2013年8月1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姚海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为伤残九级,建议后续治疗费为7000-8000元。原告花鉴定费2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1月22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姚海章左下肢多发损伤术后目前伤残程度为九级,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累计330日,护理时间累计135日。鉴定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纳。原告姚海章住院治疗和事故处理期间,花费合理交通费1100元。另查明,原告姚海章女儿姚玉洁,2001年7月31日生。姚海章人口地被征用,自2010年在平度市维亮木炭经营部工作,且在平度市高平路购买商品房,一家人自2010年居住在内至今。再查明,被告赵丕友驾驶的鲁U×××××车辆系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赵丕友垫付给原告姚海章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丕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赵丕友系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出现保险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100%)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赵丕友垫付的费用原告姚海章应予以返还。关于赔偿标准,因原告一家居住生活在城镇,且原告本人在城镇打工,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姚海章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及妻子因误工及护理减少收入的实际情况,故对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城镇标准每天102.4元计算。原、被告均同意按照住院天数74天,每天12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原告姚海章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身体致残,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有关规定,但其主张的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以7500元为宜。综上,原告姚海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为108982.61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8元(12元×74天),误工费33792元(102.4元×330天),护理费13824元(102.4元×135天),残疾赔偿金128580元(32145元×20年×20%),被抚养人生活费12234.6元(20391元×6年×20%÷2),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1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314001.21元。其中,对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17370.61元,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元的赔偿限额,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的107370.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94530.6元,已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的限额,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限额的8453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赵丕友垫付给原告的20000元,原告姚海章应予返还。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海章经济损失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姚海章经济损失191901.21元。原告的经济损失均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被告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姚海章应返还被告赵丕友垫付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姚海章经济损失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姚海章经济损失191901.2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姚海章返还被告赵丕友垫付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姚海章对被告赵丕友、青岛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4元,邮寄费18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9004元,由原告姚海章负担123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7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新生审 判 员  张培武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