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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荣某,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伟文,系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闯法,系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在庭外达成协议,在潮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陈增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