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武与刘克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刘克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81号原告刘武。被告刘克粉。原告刘武与被告刘克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维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10月20日,被告以其侄子办门市部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每百元每月2元、2013年农历3月20日还清,被告逾期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600元,共计25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向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属实,同意原告意见,但现在无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0月20日,被告刘克粉以其侄子办门市部用钱为由向原告刘武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刘武书写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2013年农历3月20日还清,但被告刘克粉逾期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克粉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原告刘武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600元,共计2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刘克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乔维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