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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李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仲吉良与包所群农田土地补偿款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李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仲某。被告包某。原告仲某与被告包某农田土地补偿款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