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与程光普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程光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白涛,女,该批发市场负责人。被告程光普,男,55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诉被告程光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渠县龙溪综合批发市场负担。审判员 李育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家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