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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女,住井陉矿区北凤山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现金,原告回被告家居住,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