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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与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赵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255号申请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被申请人:赵长余,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