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与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赵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255号申请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被申请人:赵长余,农民。本院在执行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