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朱育容申请执行叶伦碧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育容;叶伦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朱育容,女,汉族,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毛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伦碧,女,汉族,住资中县。朱育容申请执行叶伦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0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育容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案款419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伦碧在泸州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中县县乡断头公路”工程收入尚未拨付到位,且被执行人叶伦碧与其合伙人刘杰也尚未对该工程收入办理合伙结算。现被执行人叶伦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41977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简阳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