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韩玉平与张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平,张艳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647号原告:韩玉平。被告:张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平与被告张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玉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平撤回对被告张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9.69元,由原告韩玉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振亮人民陪审员 赵 力人民陪审员 王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