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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周群与昂小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群,昂小和,王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周群,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被执行人昂小和,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金都路万森花园加州阳光6幢E座。被执行人王求元,男,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路东源公寓东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群与被执行人昂小和、王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昂小和、王求元长期外出,不知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