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003号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38873元,申请人主张迟延债务利息140000元,主张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1000元,合计4798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38873元,执行到位的迟延期间履行债务利息34127元,共计273000元。对下余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及各种经济损失,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杨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