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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003号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38873元,申请人主张迟延债务利息140000元,主张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1000元,合计4798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38873元,执行到位的迟延期间履行债务利息34127元,共计273000元。对下余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及各种经济损失,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杨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