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许伟东与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东,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44号原告许伟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东诉被告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许伟东嘉苑郦景小区5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家口京锐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