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魏金英与邓佳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英,邓佳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库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魏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双英,女,汉族。被告邓佳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英与邓佳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英不能提供被告邓佳富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魏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毅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