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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库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魏金英与邓佳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英,邓佳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库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魏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双英,女,汉族。被告邓佳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英与邓佳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英不能提供被告邓佳富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魏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毅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