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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徐定云、胡红荣等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定云,胡红荣,徐水永,孙纪侠,胡葵珍,孙掌才,徐家文,张其付,武强,莫岐永,陈敏,陈芝静,张后元,祝登安,王明明,杨建林,王虎亮,杨宗军,顾高勋,白友军,叶刚,顾本知,杨宗兴,顾永勇,赵先木,任财忠,胡共青,赵阳,鲍平军,章国法,谢建华,周成孝,孙国定,王子雷,崔贺兰,周华定,易位保,金瑞章,欧坤世,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保字第1号申请人:徐定云。申请人:胡红荣。申请人:徐水永。申请人:孙纪侠。申请人:胡葵珍。申请人:孙掌才。申请人:徐家文。申请人:张其付。申请人:武强。申请人:莫岐永。申请人:陈敏。申请人:陈芝静。申请人:张后元。申请人:祝登安。申请人:王明明。申请人:杨建林。申请人:王虎亮。申请人:杨宗军。申请人:顾高勋。申请人:白友军。申请人:叶刚。申请人:顾本知。申请人:杨宗兴。申请人:顾永勇。申请人:赵先木。申请人:任财忠。申请人:胡共青。申请人:赵阳。申请人:鲍平军。申请人:章国法。申请人:谢建华。申请人:周成孝。申请人:孙国定。申请人:王子雷。申请人:崔贺兰。申请人:周华定。申请人:易位保。申请人:金瑞章。申请人:欧坤世。以上39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成杰。被申请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徐定云、胡红荣等39人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