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漆辉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漆辉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44号申请人: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06182-4。法定代表人:温发腾。委托代理人:刘满英、周炳辉,均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漆辉凯,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因不服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27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漆辉凯27000元(开户账号:62×××54;开户名:漆辉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头支行)。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互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二、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漆辉凯有权按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2793号确定的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幸鑫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