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陈刚,彭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岳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晟利隆大厦。法定代表人曾炳元,行长。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彭卫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彭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彭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