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邓建国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邓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建华,女,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国,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邓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