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高辉同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辉同。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史克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