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鹏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铜刑执字第02019号 罪犯高鹏飞,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蒲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鹏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得行政奖励积极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蒲叶 审 判 员 郭玉荣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