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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霍亚男与庞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74号原告霍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庞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