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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沙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冯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