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麻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康印与梁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印,梁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麻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康印。被申请人梁华国。申请人王康印与被申请人梁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王康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华国所有的粤GNxx**小货车(自估价值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康印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13016998012034xxxx)30000元人民币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康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梁华国所有的粤GNxx**小货车。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王康印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13016998012034xxxx)30000元人民币存款予以冻结,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助理审判员 王嘉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