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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应珠与于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应珠,于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高应珠,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家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原告高应珠诉被告于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家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5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5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