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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廖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廖某,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熊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审判员  龙谦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