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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民与被告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民,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刘延民,农民。被告么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民与被告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刘延民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