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民与被告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民,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刘延民,农民。被告么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民与被告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刘延民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