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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鲅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薛润桥、王素琴与薛日红、赵家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润桥,王素琴,薛日红,赵家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鲅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薛润桥,男,汉族,1952年2月28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王素琴,女,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薛日红,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鲅鱼圈区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赵家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润桥、王素琴诉被告薛日红、赵家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润桥、王素琴在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润桥、王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交50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