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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彭小海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彭小海,男,汉族。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熊方圆,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炳文,男,该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单任,男,重庆市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小海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彭小海。审 判 长  秦湛毅代理审判员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