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锦干与谢德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锦干,谢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潘锦干。委托代理人潘国俊。被申请人谢德贵。申请人潘锦干与被申请人谢德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潘锦干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德贵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AZ2**号重型仓栅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现被申请人谢德贵向本院提供了4万元保证金,并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其车辆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德贵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AZ2**号重型仓栅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茅 小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延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